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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2 條
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者為直系親非直系親而與己身或妻出於同源之祖若父者為旁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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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2 條明確界定了親屬關係的範圍。根據此條款,直系親屬是指自己或配偶所生的子女、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非直系親屬則是與自己或配偶有相同祖先但非直系血親的親屬,比如兄弟姊妹以及與自己或配偶有共同祖父的親屬。旁系親則是指與自己或配偶的祖先無關但是有共同祖若父的親屬。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定親屬關係,有助於決定相關法律事務中的繼承權、財產分配等問題。 例如,如果某人去世後留下土地和財產,依照這條法律,他的子女和父母將作為直系親屬享有繼承權。而與該人有相同祖父的兄弟姐妹以及與該人無直接血緣關係但有共同祖父的親屬在法律上被視為非直系親屬,在繼承權上則享有次等地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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