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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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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數罪併罰的計算方式,當數罪被判有刑罰時,應將各刑罰的最長刑期以上認定為總刑期,並不得超過三十年。這意味著當一人犯了多個犯罪且被判刑時,應將各個刑罰的最長刑期加在一起作為總刑期,但總刑期不得超過三十年。例如,如果某人因犯有兩個罪名,刑期分別是十年和十五年,那麼總刑期將是十五年。該條款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刑法》,並且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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