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之定有刑名者亦適用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9條規定,本法總則適用於其他法令中有定明刑名的犯罪行為,但如果其他法令有特別的規定,那麼本條就不適用。這表示舊刑法的總則只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例如,如果某特定法律對於某一犯罪行為有特別刑罰的規定,則必須優先適用該特別法律,而不是舊刑法的規定。這條法規保護了特別法律的適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