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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8 條
除前條之規定外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罰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或經免除者減輕或免除本法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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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8條規定,在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進行處罰,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或經免除者,可以減輕或免除本法之刑罰。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同一行為不論在哪個國家被確定裁判後,都能依據本國的刑法進行處罰。然而,若在外國已經受到刑罰的執行,或者已經被免除刑罰,則可依照情況減輕或免除本國的刑罰。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刑罰不重複執行或過度懲罰。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在外國犯下一個罪行並且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後回到中華民國國內。根據此條法規,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可以根據舊刑法對該人進行判決,但可以考慮已在外國受刑的情況,依法減輕或免除刑罰。具體的刑罰減輕或免除的程度則視實際情況而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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