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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前條之規定外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罰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或經免除者減輕或免除本法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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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人在國外犯了罪,但是在國外已經被判刑或者被免除刑罰,那麼在台灣也不會再被判刑或者判得比原本輕。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在美國被判了10年監禁,但是在台灣也犯了同樣的罪,那麼在台灣最多也只能判他10年監禁,而不是再加上別的刑罰。 舉個例子,小明在日本犯了偷竊罪,被判刑5年,但是他只坐了3年就被釋放了。後來他回到台灣,又犯了同樣的罪,被判刑10年。根據這個法規,因為小明在日本已經被判刑且坐了一段時間,所以在台灣最多只能判他7年監禁,而不是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