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於民國人民在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具備左列情形者適用之 一 所犯之罪其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者 二 犯罪地之法律以為罪者 三 犯人在外國未受無罪之確定裁判或雖受有罪之確定裁判而其刑未經執行完畢或免除者 前項之規定於在民國領域外對於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根據諸法規,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7條規定了刑法對民國人民在民國領域外所犯罪的適用情形。根據這條法律,刑法適用於以下情形: 1.所犯罪行的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 2.犯罪地的法律將該行為視為犯罪。 3.犯人在外國未受無罪確定的裁決,或者雖然被判有罪但刑罰尚未完全執行或免除。 同時,該條規定也適用於在民國領域外犯罪的外國人。 範例:根據該條款,如果一個民國人民在香港犯下詐欺罪,而香港的法律將詐欺視為犯罪,那麼中華民國刑法可以適用於該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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