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於民國人民在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具備左列情形者適用之 一 所犯之罪其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者 二 犯罪地之法律以為罪者 三 犯人在外國未受無罪之確定裁判或雖受有罪之確定裁判而其刑未經執行完畢或免除者 前項之規定於在民國領域外對於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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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於民國人民在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具備左列情形者適用之 一 所犯之罪其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者 二 犯罪地之法律以為罪者 三 犯人在外國未受無罪之確定裁判或雖受有罪之確定裁判而其刑未經執行完畢或免除者 前項之規定於在民國領域外對於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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