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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於民國人民在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具備左列情形者適用之 一 所犯之罪其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者 二 犯罪地之法律以為罪者 三 犯人在外國未受無罪之確定裁判或雖受有罪之確定裁判而其刑未經執行完畢或免除者 前項之規定於在民國領域外對於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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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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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如果台灣人在國外犯了某些罪行,就可以適用台灣的刑法。具體來說,有三種情況可以適用: 第一種情況是,所犯罪行的最輕刑期是有期徒刑以上。 第二種情況是,犯罪地的法律也把這個罪行定為犯罪。 第三種情況是,犯人在外國還沒有被判無罪,或者雖然被判有罪但刑期還沒有執行完畢或免除。 如果是在國外對台灣人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適用這個法規。例如,如果一個台灣人在美國犯了殺人罪,但是還沒有被判刑或者刑期還沒有執行完畢,那麼他回到台灣後,仍然可以被依照台灣的刑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