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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稱公署者謂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處所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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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台灣的舊刑法第18條中,所謂的「公署」是指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地方。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警察正在執行職務,他所在的警察局就是「公署」。如果他在街上巡邏,那街道上也可以被視為「公署」。這個條文的目的是要讓人們知道,當他們在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地方犯罪,就會被視為對公務員的攻擊,罪名會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