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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公務員者謂職官吏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議員及職員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第17条的规定,所谓“公务员”指职官吏员及其他依法令从事公务的议员和职员。 参考资料: 《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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