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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7 條
稱公務員者謂職官吏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議員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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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第17条的规定,所谓“公务员”指职官吏员及其他依法令从事公务的议员和职员。 参考资料: 《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第17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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