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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稱公務員者謂職官吏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議員及職員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公務員指的是從事公務的職官、吏員,以及依法從事公務的議員和職員。 舉個例子,像是一個在政府機關工作的公務員,或是一個在立法院擔任議員的人,都可以被稱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