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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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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於妻之父母及祖父母以旁系尊親屬論 妻於夫之父母及祖父母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6 條規定了婚姻關係中夫與妻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的法定親屬關係。根據該條規定,夫妻互為旁系尊親屬,即夫與妻的父母及祖父母均屬於尊親屬,具有一定的法定關係。這意味著夫妻雙方在法律上應該尊重、支持並照顧對方的父母和祖父母,並且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 例如,在某個案例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的祖父母需要照顧或有特殊需求,另一方應該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協助,包括經濟上的支持和照顧。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992年修訂。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 123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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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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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6 條規定:「夫於妻之父母及祖父母以旁系尊親屬論 妻於夫之父母及祖父母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