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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16 條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第二百十五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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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台灣)舊刑法第216條,偽造或變造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以及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以及第215條之器械原料,無論屬於犯人或他人,都可以被沒收。 參考資料: - 刑法第216條 - 司法院判決書: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218號判決意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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