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第二百十五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根據中華民國(台灣)舊刑法第216條,偽造或變造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以及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以及第215條之器械原料,無論屬於犯人或他人,都可以被沒收。 參考資料: - 刑法第216條 - 司法院判決書: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218號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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