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15 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15 條》規定了以下情況的法律刑罰: 1.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的器械原料,並製造、交付或收受這些器械原料的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資料: 根據這個條款,可以舉出一個範例:如果某人意圖偽造紙幣,並購買紙幣的印刷術和相關器材,以便製造偽鈔,這個人可能會違反這項法規。 請注意,這個答案是根據提供的相關法條進行解釋,但我不是法律專家,因此建議您再次請教於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和完整的法律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