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15 條》規定了以下情況的法律刑罰: 1.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的器械原料,並製造、交付或收受這些器械原料的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資料: 根據這個條款,可以舉出一個範例:如果某人意圖偽造紙幣,並購買紙幣的印刷術和相關器材,以便製造偽鈔,這個人可能會違反這項法規。 請注意,這個答案是根據提供的相關法條進行解釋,但我不是法律專家,因此建議您再次請教於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和完整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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