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收後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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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收後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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