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收後後方知為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14條,若一個人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他人,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若收受後方知該通用貨幣是減損分量的,但仍然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給他人,則將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罪則以相對的刑罰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A拿著一張面額1000元的偽造紙幣,並打算把它用於消費,後來被警方發現並阻止他行使,則A將可能被判处未遂罪,並受到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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