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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13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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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13 條規定,若有人意圖將通用貨幣減損其分量以供行使之用,則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樣地,若有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也適用同樣的罰則。此條所謂的未遂罪罰則是指未能完成上述動作但意圖將之實行的情況。有關本條的相關範例,現行刑法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詳細而具體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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