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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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