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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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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13 條規定,若有人意圖將通用貨幣減損其分量以供行使之用,則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樣地,若有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也適用同樣的罰則。此條所謂的未遂罪罰則是指未能完成上述動作但意圖將之實行的情況。有關本條的相關範例,現行刑法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詳細而具體的參考資料。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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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13 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