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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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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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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