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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1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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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11條規定,如果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或變造通用的貨幣、紙幣、銀行券,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三千元以下的罰金。同樣地,如果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或變造的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而未能實現犯罪的情況,將以未遂罪依法處罰。 這條刑法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刑法典》或相關法律文件。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如果有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一張銀行的紙幣,並嘗試將其使用於交易時被抓獲,該人可能根據此條法規受到處罰。另一個範例是,如果有人收集了多張偽造的紙幣,打算將其使用於交易時被抓獲,該人也可能根據此條法規受到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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