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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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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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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