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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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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犯人本意者以故意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6 條規定,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犯人本意者以故意論。這兩項規定解釋了什麼是故意犯罪以及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之間的差異。根據法條,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的認識程度不同,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屬於直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犯人本意屬於間接故意。這些定義對於判斷犯人是否具備故意以及適用的刑責至關重要。 由於該問題涉及刑法中的一條法條,並且需要針對該條法條進行釋義和提供相關範例,而上述資料並未提供關於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6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回答該問題。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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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6 條規定:「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