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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人雖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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