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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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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不知法令免除刑事責任但因其情節得減輕本刑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舊刑法第28條規定,行為人因不知法令而犯罪,不能免除刑事責任,但根據情節可以減輕本刑的二分之一。這意味著即使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根據該條的規定,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法院可以將原本應處刑的刑罰減輕為原來刑罰的一半。該條規定的目的是適當考慮行為人的無知程度,同時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因為不知道攜帶某種物品是違法的而被起訴,根據舊刑法第28條的規定,即使他辯稱自己不知道這是違法行為,但他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如果法院考慮到他的無知程度並認為情節相對輕微,根據該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將原本的刑罰減輕為原來刑罰的一半。這樣做是為了公平地對待無知的行為人,同時也警示大眾不要因為不知法令而違反法律。

  • 法令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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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刑事責任但因其情節得減輕本刑二分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