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因發生一定之結果而加重其刑者若犯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得從重處斷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9條的規定,當犯罪因發生一定之結果而加重其刑時,如果犯人不能預見這一結果的發生,則不得從重處斷。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要求犯人在犯罪行為時能夠預見導致特定結果的可能性,否則不得從重刑事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因故意毆打他人而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根據該條文的規定,如果加害人無法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他人受重傷,則依舊刑法第29條,不能從重處斷。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