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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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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三歲人之行為不罰但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或令其監護人保佐人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內監督其品行 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人之行為得減輕本刑二分之一但減輕本刑者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或令其監護人保佐人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內監督其品行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本刑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0條,對於未滿十三歲的人的行為,不予罰處,但可以根據情節施行感化教育或要求他們的監護人或保佐人交納相當的保證金,在一至三年的時間內監督他們的行為。對於十三歲以上但未滿十六歲的人的行為,可以減輕一半的刑罰,但減輕的刑罰可以根據情節施行感化教育,或要求他們的監護人或保佐人交納相當的保證金,在一至三年的時間內監督他們的行為。對於滿八十歲的人的行為,可以減輕一半的刑罰。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名未滿十三歲的孩子犯了罪,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斷是否施行感化教育或要求他們的監護人或保佐人繳納保證金,並要求他們在一至三年的時間內監督孩子的行為。另一個範例是,如果一名十三歲以上但未滿十六歲的孩子犯了罪,法院可以減輕一半的刑罰,同時要求他們的監護人或保佐人繳納保證金,在一至三年的時間內監督孩子的行為。最後,如果一個人已滿八十歲,並且犯了罪,法院可以減輕一半的刑罰。

  • 不罰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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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 條規定:「未滿十三歲人之行為不罰但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或令其監護人保佐人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於一年以上三年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