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滿十三歲人之行為不罰但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或令其監護人保佐人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內監督其品行 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人之行為得減輕本刑二分之一但減輕本刑者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或令其監護人保佐人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內監督其品行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本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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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三歲人之行為不罰但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或令其監護人保佐人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內監督其品行 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人之行為得減輕本刑二分之一但減輕本刑者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或令其監護人保佐人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內監督其品行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本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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