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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1 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但因其情節得施以監禁處分 心神耗弱人之行為減輕本刑但因其情節得於執行完畢或免除後施以監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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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1條的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被處以刑罰,但情節嚴重時可以施以監禁處分。此處的心神喪失人指的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的人。根據修正前刑法第19條的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而根據修正前刑法第87條的規定,心神喪失人可以被處以監護處分,期間為3年以下。 另外,心神耗弱人之行為則是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的人。根據修正前刑法第19條的規定,心神耗弱人的行為可以減輕其刑,而根據修正前刑法第87條的規定,心神耗弱人也可以被施以監護處分,期間為3年以下。 根據以上的法條解釋,心神喪失人的行為不被處罰的原則仍然存在,但在情節嚴重時可以施以監禁處分;而心神耗弱人的行為則可以減輕其刑,並在情節嚴重時施以監禁處分。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心神喪失或心神耗弱人的行為得到適切的處理和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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