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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2 條
不得因酗酒而免除刑事責任但酗酒非出於己意者減輕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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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2條,對於酗酒行為,不能因為出於非己之意而免除刑事責任,但若能夠證明酗酒行為是被迫或強制的,可減輕本刑。換句話說,被告不能以自己喝酒是被他人所迫或脅迫而避免刑事責任,但若能夠證明自己是在被迫的情況下酒後駕車,則可減輕所需承擔的刑罰。這個法條主要是針對酗酒行為的責任歸屬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例如,如果被告在開車前被迫喝下大量的酒精,並在酗酒狀態下駕駛車輛,此時根據第32條的規定,被告不能以自己出於己意酗酒而免除刑事責任,但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是在被迫的情況下酒後駕車,法院可以依據該條款減輕被告所需承擔的刑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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