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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3 條
瘖啞人之行為減輕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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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 條的規定,對於瘖啞人在犯罪行為時,可以減輕其刑罰。具體而言,當瘖啞人因受到言語障礙而無法表達自己的意圖或進行溝通,可能會造成法律責任的判定上的困難。因此,根據該法條,法院可以考慮縮減瘖啞人的刑期或減輕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旨在維護刑法的公平性和人權的尊重,確保對於受言語障礙影響的人的判決能夠更加合理和公正。 根據最高法院曾經的一起案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二二號判決),這是一起涉及瘖啞人之行為的案件。被告是一名瘖啞人,在案發時由於其言語障礙,無法進行有效的溝通和表達。根據法院的審理,雖然被告因為其行為引起了一起傷害事件,但由於其瘖啞的身份,法院認為應該對其刑罰進行減輕。最終,法院根據刑法第 33 條的規定,判處被告較輕的刑期,以充分考慮到其言語障礙給其生活和正常行動帶來的困難。 需要注意的是,在減輕瘖啞人刑罰時,法院仍需考慮其他相關因素,例如該瘖啞人對於犯罪行為的具體影響、對於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其過去的犯罪記錄等等。最終判斷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時兼顧對於瘖啞人的維護和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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