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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81 條

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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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81條,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以併科三千元以下的罰金。而對於買賣前述彩票的媒介者,則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也可以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在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中,尚未有關於彩票發行或媒介的修法內容。因此,直接適用刑法第281條的原始規定。這是關於未經政府允准發行彩票及買賣彩票媒介者的犯罪行為,其刑罰的法律規範。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名個人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並將其販售給他人,根據刑法第281條,該個人將可能被判處拘役,並可能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罰金作為處罰。同樣地,如果有一名媒介者參與買賣這些未經政府允准的彩票,該媒介者也可能被判處相對應的刑罰和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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