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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