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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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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81條,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以併科三千元以下的罰金。而對於買賣前述彩票的媒介者,則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也可以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在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中,尚未有關於彩票發行或媒介的修法內容。因此,直接適用刑法第281條的原始規定。這是關於未經政府允准發行彩票及買賣彩票媒介者的犯罪行為,其刑罰的法律規範。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名個人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並將其販售給他人,根據刑法第281條,該個人將可能被判處拘役,並可能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罰金作為處罰。同樣地,如果有一名媒介者參與買賣這些未經政府允准的彩票,該媒介者也可能被判處相對應的刑罰和罰金。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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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1 條規定:「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