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80條,若有意圖以營利為目的供應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下面是一個與這條法律有關的範例: 例如,如果有人從事非法經營賭場的活動,提供場地給人們進行賭博並以此賺取利潤,該人可能會因犯下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80條的罪行,並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能還會併科三千元以下的罰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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