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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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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9 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以賭博為常業,將會面臨最高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能被罰款一千元以下。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以賭博為職業並經常從事賭博活動,他或她可能會被判入獄並罰款。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打擊非法的賭博行為,並保護公眾免受負面影響。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名賭資以賭博為職業並經常參與賭博活動,警方逮捕了他並將其起訴。根據這個法條,法庭可以裁定判處該賭徒有期徒刑六個月並罰款五百元,作為他的處罰。這是根據該法條來保護公眾免受非法賭博活動的侵害。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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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9 條規定:「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