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79 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9 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以賭博為常業,將會面臨最高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能被罰款一千元以下。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以賭博為職業並經常從事賭博活動,他或她可能會被判入獄並罰款。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打擊非法的賭博行為,並保護公眾免受負面影響。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名賭資以賭博為職業並經常參與賭博活動,警方逮捕了他並將其起訴。根據這個法條,法庭可以裁定判處該賭徒有期徒刑六個月並罰款五百元,作為他的處罰。這是根據該法條來保護公眾免受非法賭博活動的侵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