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