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7 條,如果有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將被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金。而前項所提及的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化合質料,以及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都可以沒收。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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