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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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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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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