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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76 條
為人施打嗎啡針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6 條,對於為人施打嗎啡針者,如果行為完成,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未遂罪,尚未有明確規定在該法條中,可能需參考其他相關法律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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