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施打嗎啡針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6 條,對於為人施打嗎啡針者,如果行為完成,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未遂罪,尚未有明確規定在該法條中,可能需參考其他相關法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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