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安洛因及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5 條,對於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安洛因及其化合質料者,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金。此條款適用於已實施上述行為的犯罪者。 例如,如果某人被證實吸食了鴉片或施打了嗎啡,並可確定使用了高根安洛因或其化合質料,則根據此條款,可能會被處以最高一千元的罰金。 請注意,以上解釋僅根據所提供的相關內容中的資訊進行推斷,並沒有直接引用任何具體的法律文件。請以提供的內容為參考,並在需要時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以獲取確切的法律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