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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74 條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或高根之用而栽種罌粟或高根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或高根之用而販賣罌粟或高根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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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4 條,如果有人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或高根之用而栽種罌粟或高根種子,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三千元以下的罰金。同樣地,如果有人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或高根之用而販賣罌粟或高根種子,則會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能併科或易科三千元以下的罰金。對於這兩種罪行的未遂行為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這是根據舊刑法規定的條款,可能已經有了新的法規修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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