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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73 條
意圖營利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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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3 條,若有意圖營利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將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五百元以下的罰金。關於本條的未遂罪,目前的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具體的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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