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營利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3 條,若有意圖營利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將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五百元以下的罰金。關於本條的未遂罪,目前的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具體的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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