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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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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或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自外國輸入或輸出於外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72條規定,製造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或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自外國輸入或輸出於外國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這項法條,未遂罪的刑罰尚不明確。有關這項法條的適用範例,我目前無法提供相關資訊,因為這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 意圖名詞
  • 持有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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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2 條規定:「製造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或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自外國輸入或輸出於外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