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或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自外國輸入或輸出於外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72條規定,製造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或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自外國輸入或輸出於外國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這項法條,未遂罪的刑罰尚不明確。有關這項法條的適用範例,我目前無法提供相關資訊,因為這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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