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化合質料或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自外國輸入或輸出於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71 條,製造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化合質料或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自外國輸入或輸出於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這段法條主要是針對製造、販賣或持有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化合物質的行為進行規範。至於本條之未遂罪罰,即是指對於這種行為的未遂,也就是說雖然犯罪未被實際完成,但已有明顯的犯罪企圖,根據刑法第 22 條,未遂罪仍可處罰。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之範例: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台上字第 1533號,被告意圖進口一批鴉片嗎啡,但在關卡被查獲並扣押,因為未遂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 456號,被告企圖販賣一批安洛因毒品,但在交易進行中被警方逮捕,因為未遂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