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三分之一者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輕二分之一者為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80 條的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的幅度則根據犯罪情節而定,減輕三分之一者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減輕二分之一者為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表示一旦被判處無期徒刑,最長刑期不得超過原本判決刑期的三分之一,如果被判決無期徒刑後獲得減刑,最短刑期不得少於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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