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應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81 條,有期徒刑應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這表示當法院對有期徒刑刑罰進行加減時,其最高刑罰和最低刑罰同時進行加減的處理。具體來說,根據刑法第 67 條,有期徒刑的加減處理也有明確的規定。這意味著法院在對有期徒刑進行加減時,必須根據該條的規定來進行處理。根據相關判決書或判決書案例,最高刑罰和最低刑罰的加減可以根據刑法的具體規定和法院的裁量進行調整。例如,根據刑法第 57 條的情況,法院可以在法定刑罰範圍內酌情考慮各種情況,來決定最終刑罰的加減程度,但刑罰的量刑必須遵守公平、比例和罪刑相當的原則。所以,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法院在量刑時必須充分考慮被告的責任和刑法中所列舉的情況,並避免明顯的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和罪刑相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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