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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82 條

拘役應加減者止加減其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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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對於拘役刑的加減,只能對其最高度進行加減。這意味著法院在判決時,只能對拘役刑的刑期進行減輕,而不能對其最低刑期進行加減。這一規定旨在保持刑罰的一定程度的嚴厲度,同時給予法院在刑期裁量上一定的彈性。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犯下了一個被定性為拘役刑的罪行,刑法規定其最高刑期為3年,最低刑期為1個月。然後在刑事審判過程中,法院認為該人的犯行情節較輕,可以減輕其刑期。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定,法院只能減輕該人的刑期至最高刑期的某個程度,比如減一半,即最高刑期的1年半。至於最低刑期,根據法規無法再進行減輕。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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