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本刑而無若干分之幾之規定者至少減輕本刑二分之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84條,對於減輕本刑而沒有具體規定幅度的情況,至少應該減輕本刑的二分之一。具體的減刑幅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法院的裁量進行決定。這意味著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自由裁量地決定是否減輕刑罰,以及減輕的幅度。這一原則是為了保障刑罰的公平和合理性。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和判決例子,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到行為人的責任、罪行的嚴重程度、刑法中列舉的各種情節,以確保刑罰的公正性和相稱性。至於具體的減刑量是多少,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並無須每次都減至二分之一的程度或三分之二的程度,只要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裁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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