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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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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本刑而無若干分之幾之規定者至少減輕本刑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84條,對於減輕本刑而沒有具體規定幅度的情況,至少應該減輕本刑的二分之一。具體的減刑幅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法院的裁量進行決定。這意味著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自由裁量地決定是否減輕刑罰,以及減輕的幅度。這一原則是為了保障刑罰的公平和合理性。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和判決例子,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到行為人的責任、罪行的嚴重程度、刑法中列舉的各種情節,以確保刑罰的公正性和相稱性。至於具體的減刑量是多少,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並無須每次都減至二分之一的程度或三分之二的程度,只要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裁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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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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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84 條規定:「減輕本刑而無若干分之幾之規定者至少減輕本刑二分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