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二種以上之主刑應加減者同時併加減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85條的規定,若判決中有兩種以上的主刑需要加減,則應同時進行加減的操作。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對每個主刑都要根據相關法條進行加減操作,並在最後得出一個總的刑期。例如,如果某人同時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兩種主刑,根據這條法條,法官需要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對這兩種主刑進行加減操作,並最終確定被告的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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