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刑有同等分數之加重及減輕者互相抵銷 同時刑有不同等分數之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86條規定,當一名犯罪嫌疑人同時被判定有相同分數的加重刑和減輕刑的情況下,這些刑罰將互相抵銷。而當一名犯罪嫌疑人同時被判定有不同分數的加重刑和減輕刑的情況下,會先將加重刑施行後再減去減輕刑。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同一件犯罪案件中被判處12個月的有期徒刑和1,000元的罰款,根據這條法規,有期徒刑和罰款將抵銷,這個人只需要執行有期徒刑,不需要支付罰款。另外,如果一個人在同一件犯罪案件中被判處6個月的有期徒刑和2,000元的罰款,根據這條法規,有期徒刑和罰款將先執行有期徒刑,然後再減去罰款,這個人只需要執行有期徒刑,無需支付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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