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刑或拘役因加減有不滿一日之時間者不計 罰金因加減有不滿一角之額數者亦同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88 條的規定,對於徒刑或拘役因加減而產生不滿一日的時間,不予計算。同樣地,對於罰金因加減而產生不滿一角的額數,也不予計算。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刑度的完整性,並避免因時間或金額上的微小差異而對刑罰產生不必要的細微變動。例如,如果一個犯罪行為因加重而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但因某些原因需要減輕刑罰,導致刑度不滿一日,則根據這一規定,該不滿一日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同樣地,如果罰金因加減而產生不滿一角的額數,也不予計算。例如,如果一個犯罪行為被判處罰金一百元,但因某些原因需要減輕刑罰,導致罰金的額度不滿一角,則根據這一規定,該不滿一角的金額不計算在內。 這一規定旨在維護刑度的整體性和一致性,確保刑罰的公平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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