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不得加重或減輕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89條,刑罰在已確定的情況下,不得加重或減輕。也就是說,一旦刑罰確定後,法院不能再對刑罰進行加重或減輕的處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刑罰的適當性和穩定性,避免對被告造成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處罰。例如,如果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根據這條法規,法院不能再對其刑罰進行加重或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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