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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90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同時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 未曾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前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免除後三年以內未曾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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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90條,如果被告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法院可以同時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緩刑的期間從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 未曾受到拘役以上刑之宣告者。 2. 前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在執行完畢或被免除後三年以內未曾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者。 根據最高法院判決資料,比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118號判決,對於判處拘役的被告,在刑期結束後三年內未曾犯下拘役以上的犯罪,即可符合第二項的要件,可以宣告緩刑。在該案中,被告未曾受拘役以上刑的宣告,並且在犯罪後表現出悔悟和自我改過的誠意,也對被害人表示了悔過和賠償的意願。考慮到被告的行為與犯罪情節,法院認為宣告緩刑為適當的處分方式,並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宣告了五年的緩刑。 另外,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比如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19號判決,法院在考慮宣告緩刑時應該審酌被告是否有再犯的可能性,以及被告是否能因為刑罰宣告而改過自新等因素,與被告的犯罪情節並無必然關係。在該案中,被告在犯罪前未曾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且表現出悔悟和自我改過的誠意,法院認為被告已有警惕再犯的意識,被告也在刑事程序中接受了調查、審判和執行刑罰,以及相關的追償和懲戒程序。考慮到被告是初犯、犯罪性質不重、悔過認錯的態度良好,法院認為宣告緩刑對被告的自新具有激勵作用。法院根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宣告了五年的緩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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