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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同時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 未曾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前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免除後三年以內未曾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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