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一 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除前條第二款外因緩刑前犯他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始發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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