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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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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一 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除前條第二款外因緩刑前犯他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始發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91條,對於受緩刑之宣告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則可以撤銷其宣告,但過失犯罪的情形不在此限: 1. 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宣告。 2. 除了前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外,因緩刑前犯他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宣告,在緩刑期內才被發現。 根據這條法條,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範例:小明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但後來又在緩刑期內犯下一起更嚴重的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根據刑法第91條的規定,原本對於小明的緩刑宣告可以被撤銷。另外,如果小明在緩刑前曾犯下一起嚴重罪行,並在緩刑期內才被發現,那麼對於小明的緩刑宣告也可以被撤銷。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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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1 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一 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