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為無效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2 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為無效。這表示如果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那麼該刑之宣告就會失去效力,並且被視為無效。據上述的相關資料可知,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之有罪判決中的刑之宣告即失效,不得作為被告品行不佳之量刑因子。這意味著該宣告雖然失效,但並不影響其曾因犯罪判刑受緩刑宣告事實之存在,該項紀錄仍可作為刑罰裁量事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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