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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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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準則有關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計、防護措施之規定。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未經主管機關准之業務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三、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移轉款項逾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額。 四、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業務。 五、違反第十三條所定限額之規定。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或違反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業務管理、作業方式、重大財務業務或營運事項申報之規定。 七、發行機構負責人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準則有關兼職限制之規定。 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規則有關業務管理、作業方式、特約機構管理、營業據點、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委外、投資限制、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申報之規定。 九、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 十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十三、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會被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該規定涉及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計和防護措施的準則。 例如,如果一個發行機構在發行電子票證時沒有根據相關的安全標準來設計和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將被視為違反了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就從事業務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全部或部分業務。 例如,如果一個發行機構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開展或變更業務,則將被視為違反了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 三、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該規定涉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款項轉移超過規定的限額。 四、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未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進行兼營業務。 五、違反第十三條所定限額之規定。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例如未經核准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或違反同條第二項的業務管理、作業方式、重大財務業務或營運事項申報的規定。 七、發行機構負責人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規定涉及兼職限制的準則。 例如,如果一個發行機構的負責人在違反兼職限制的規定時,將被視為違反了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 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該規定涉及業務管理、作業方式、特約機構管理、營業據點、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委外、投資限制、財務業務和營運事項核准、申報的規則。 九、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十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 十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這些都是根據法規中所列舉的情事,如果發行機構違反了上述的任何一項規定,將會被處以相應的罰鍰。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資料來源於《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並可能隨時間而有所改變,因此實際應用時必須參閱最新的法規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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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準則有關應用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