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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506號
114.05.19審查裁定
己或他人之利益,致損害公司,同時考量公司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相關權益,此規定應屬禁止規定。而公司法上開規定,係民法第106條之特別規定,有關代表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雙方代表(理)與自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嗣後經檢察機關介入偵查時,應檢察機關之保密要求,利害關係人自得拒絕出席調查程序提供證言。【270】 綜上,職權行使法第46條之2第3項規定,其適用範圍未排除法院,於此範圍內,逾越立
113年審裁字第296號
113.03.26審查裁定
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聲請人非屬原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由,認其訴願不合法,不予受理。聲請人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經該院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
112年憲判字第7號【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112.05.19憲法判決
登記證書及理事長證明書。華航公司企業工會不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經勞動部於105年5月10日作成訴願決定,撤銷聲請人一之第一次核准處分,命由桃園市政府另為適法之處分。桃園
112年憲裁字第5號
112.02.10
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89條第1項、第1090條定有明文。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111年審裁字第884號
111.11.26審查裁定
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案投票,侵害其身為利害關係人受憲法第17條保障之參政權。又本件情況緊急,憲法法庭應依法為准許投票之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
111年憲裁字第1484號
111.09.19
爭規定),於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後,未給予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就備查結果為行政救濟之機會,使其僅得循民事管道救濟,對真正派下權人之權利保護難謂實質有效,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規定
111年憲判字第14號【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08.12憲法判決
關者,即為公共埤圳,其區域由行政官廳指定,區域內利害關係人(指因公共埤圳之設置而受有利害之土地業主、佃戶及埤圳主),應依臺灣總督之規定制定規約,並經行政官廳認可。行政官廳於公告公共
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111.05.27憲法判決
處分,因具有定法律關係狀態甚至命為給付之效力,對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將發生立即改變,除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外,自應於裁定前,依家事法第75條至第7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並使其
110年度憲二字第250號
110.08.20
應肯認個人與宗教團體於宗教誹謗案件中,具有得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以尋求刑事司法救濟之權利。惟系爭規定卻將有權聲請交付審判之主體僅限於告訴人,而未及於利害關係人
108年度憲二字第287號
109.03.20
有爭執之所有權人在尚未提起或尚未獲得確定判決前,利害關係人逕行提起拆屋還地之訴,究應如何處理並未言明,確定終局判決顯然曲解系爭解釋,致人民難以獲得實質有效之救濟,無法貫徹保障人民憲
會台字第12451號
108.07.26
,其未明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應如何組織、亦未確保利害關係人有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又未要求擬定計畫機關應舉行公開聽證程序,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之方式陳述意見,再由都
釋字第763號【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案】
107.05.04大法官解釋
(例如於徵收計畫確定前,國家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本院釋字第409號解釋參照),並及於徵收時(例如辦理徵收時,應嚴格要求國家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以確保土地或土
釋字第753號【全民健保特約之違約處置案】
106.10.06大法官解釋
鉅,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代表,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決定。現行特管辦法訂定程序應予改進,併
會台字第13265號
106.02.24
承擔祭祀,提出相關書面文件,得由管理人、派下員、利害關係人於系統表切結註記,不列入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違反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第12條、第13條及第37條等規定,應以實際
釋字第739號【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
105.07.29大法官解釋
,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於核定前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分別送達核定處分於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未
會台字第12651號
105.02.26
損害最小之手段,有違比例原則。2、系爭規定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系爭解釋僅謂系爭規定未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而未就比例原則
釋字第731號【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之期間起算日案】
104.07.31大法官解釋
財產權之限制,自應踐行正當之行政程序,包括應確保利害關係人及時獲知相關資訊,俾得適時向主管機關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本院釋字第六六三號、第六八九號、第七0九號解釋參照)。 系爭條例第十
會台字第12476號
104.05.01
略謂:1、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雖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然系爭司法院解釋認聲明異議雖在強制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
釋字第709號【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102.04.26大法官解釋
,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
會台字第11264號
102.02.06
確定終局判決認為系爭規定並未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公法上有此請求權,且法院未審酌行政機關有無裁量權濫用、未依職權調查證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云
會台字第10635號
100.12.09
係指摘上開判決認定聲請人非戶籍法第四十六條所謂之利害關係人,自不得申請辦理李陳玉英、蔡趙滿玉之戶籍更正登記,因而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有牴觸憲法之處云云,顯係爭執法院
會台字第10082號
99.12.24
政處分達到」解為「該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則任何利害關係人,縱然權利受侵害,亦因該行政處分已送達相對人或受處分人,已逾三年期間,即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造成人民實體財產權益受侵害
會台字第9115號
99.06.04
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會台字第9264號
98.09.18
市職業總公會,並非本件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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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