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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1 筆:名稱 2・條文 19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4.10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1.22
條文定位19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之全體員工,但不包括保險業務員。 本辦法所稱同一利害關係人係指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及與其有利害關係者。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對同一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 二、所稱放款總餘額,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保險業對其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徵取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抵押放款,應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以動產設定抵押者,亦同。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保險業應建立放款限制對象、關係企業及相關自然人之放款歸戶制度資料,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隨時更新資料。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合於營業常規,並審慎辦理事前徵信及事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應迅速依保險…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保險業主權益為負時,僅得於原貸放額度內到期收回,不得再予新貸、增貸、轉期或續約。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不合本辦法之舊放款案件,得依原契約至所訂期間屆滿為止。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規定訂定。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利害關係人之範圍如下: 一、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範圍,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 一、投資或購買利害關係人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利害關係人之不動產或其他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後為之。 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 一、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二、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其交易總餘額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交易。 前項第二款之交易,屬保險業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者,超過部分應計入前條之交易限額。但保險業透過全委交易投資取得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保險業應建立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制度資料,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更新資料。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保險業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行為規範、防止利益衝突及其他相關問題之交易政策,並經董事會核准,董事會並應建立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需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應提出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或交易條件不優於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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