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2 件
關鍵字命中22
114年審裁字第859號
114.08.01審查裁定
規定)之立法理由,認僅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對善意占有人發出返還所有物之通知時,善意占有人始轉變為惡意占有人,倘國家機關通知返還非執行公權力,即無系爭規定之適用;復未審酌聲請人與翔源
111年憲裁字第845號
111.08.10
),就未經登記無所有權狀,沒有門牌號碼之建物,命占有人遷讓房屋,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80條。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
110年度統二字第34號
110.12.17
年應課地價稅,指定由對系爭土地具事實管領力之土地占有人徐宜芬等人為代繳義務人,依系爭判決及系爭決議所持見解,聲請人申請指定由徐宜芬等人為代繳義務人,代繳地價稅,符合實質課稅之公平原
110年度統二字第10號
110.05.21
院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規定就有關適足居住權之規定,占有人僅得援引於訴訟中作為防禦方法,而無實體上權利得主張。且系爭規定因欠缺私有土地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與適足居住權間相關法律之明確規定
109年度憲二字第140號
110.01.29
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無權占有人賺取營業利益,卻僅須支付屋主相當租金之賠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未考量無權占有人所獲利益大於所有人而應由無權占有人負擔房
108年度憲二字第38號
109.02.27
僅為稽徵方便且未考慮人民納稅之公平性,而未以無權占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已違反租稅公平實質課稅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
108年度憲二字第343號
109.01.31
聯性之系爭規定一,均未使分割土地之鄰地所有權人、占有人適時參與分割程序,土地鑑界僅考量測量學、測量技術或僅依地籍圖測定各界址及鑑定點位置,而未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斟酌全部聽證記錄,
會台字第10661號
100.12.30
定拆屋還地,而與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關於占有及占有人之見解有異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最高法院非屬不同審判機關,是聲請人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如最
會台字第10055號
100.03.25
時效取得所有權之人負擔舉證責任之證明義務,未區分占有人是否居於事實上弱勢地位均一律適用相同舉證責任強度之要求,亦違反平等原則而侵害人民財產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指摘系爭規
會台字第9622號
99.03.26
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三款規定:「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三)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者。」之情形,從而否准公共設施保留地辦
會台字第8944號
97.11.14
土地點交予拍定人,拍定人仍得行使收益權,而對土地占有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已不當限制聲請人原使用土地之權利,並侵害其財產權,有違憲爭議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法院之認事用法為
會台字第8633號
97.07.11
聲請意旨略以:於時效取得所有權之情形,法律為減輕占有人之舉證責任,使時效取得制度充分發揮功能,而設有民法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推定占有人係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故於時效取得地上
會台字第6974號
92.02.21
以質當金額贖回之規定,旨在調和回復請求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利害關係,業經本院釋字第二十六號解釋釋示甚明;況當舖業管理規則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廢止並另制定當舖業法,該法第二十六條亦有
會台字第6343號
89.02.25
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主張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係屬占有人與地政機關間公法上之處分,其裁判權不屬普通法院,而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
會台字第5557號
85.09.06
停止使用之函件,通知住戶委員會,而未通知所有人及占有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八八五號判決竟認其通知為合法,有違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指摘上開
釋字第408號
85.07.05大法官解釋
函訂頒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占有人占有上開耕地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釋字第350號
83.06.03大法官解釋
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占有人申請登記時,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之現在住址及登訪簿所載之住址。如土地所有人死亡者,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等項,係
釋字第291號
81.02.28大法官解釋
續占有他人私有土地,本得依法因時 效取得地上權之占有人,因無從提出該項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致無 法完成其地上權之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此部分 應停止適用。至因時效完
會台字第2679號
76.10.23
,置內政部台內地字第四一九九二、五五三二一號函開占有人行為能力僅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變更登記之見解未論,顯見並非適用該函而為判決,抑且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九百四十四
釋字第107號
54.06.16大法官解釋
有權人,既列名於登記簿上,必須依法負擔稅捐,而其占有人又不能依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倘所有權人復得因消滅時效喪失回復請求權,將仍永久負擔義務,顯失情法之平。本院院字第一八三三號解釋,
會台字第481號
53.03.27
為請解釋所有權人對於占有人之土地返還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經判決確定後,占有人就該土地得否自由建築使用疑義案。
釋字第26號
42.10.08大法官解釋
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旨在調和回復請求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利害關係,與民法第九百五十條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自不發生與同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牴觸問題。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