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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69 筆
民法第 941 條預覽 ↗
間接占有人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2 條預覽 ↗
占有人之責任
民法第 940 條預覽 ↗
占有人之意義
民法第 959 條預覽 ↗
視為惡意占有人
民法第 190 條預覽 ↗
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民法第 952 條預覽 ↗
善意占有人之權利
民法第 953 條預覽 ↗
善意占有人之責任
民法第 956 條預覽 ↗
惡意占有人之責任
民法第 960 條預覽 ↗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
民法第 962 條預覽 ↗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 958 條預覽 ↗
惡意占有人之返還孳息義務
民法第 954 條預覽 ↗
善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民法第 955 條預覽 ↗
善意占有人之有益費用求償權
民法第 957 條預覽 ↗
惡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民法第 963 條預覽 ↗
占有人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民法第 963 條之 1預覽 ↗
共同占有人之自力救濟及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 945 條預覽 ↗
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其因新事實變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者,亦同。 使其占有之人非所有人,而占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占有人主張與前占有人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者,須為前占有人之繼承人或受讓人。 前項所稱受讓人指因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承受前占有人之特定權利義務者。
民法第 947 條預覽 ↗
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民法第 949 條預覽 ↗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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