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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63-1 條(共同占有人之自力救濟及物上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2.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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